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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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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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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5 16:44:20
  •   携带凶器抢夺的,应按抢劫罪处罚。什么是凶器?《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凶器”解释为:“行凶时所使用的器具。”其具体含义是:(1) 凶器是一种有形的器具。(2)能被人所掌握和使用。(3)在实施杀害或伤害人的行为时使用。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认为,携带凶器,是指携带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
      因此,“凶器”的特征如下:一是外形特点和性质为治安管制刀具和其他器械。二是其功能上具有“足以致人伤亡”的效能。因此,对于“凶器”的理解应当是多方位的,也就是说对于凶器的理解既包括客观的外在表象,还包括行为人对其功能的理解,或者说,凶器在更大意义上是行为人对行为方式或行为手段的一种理解。
      我们可以给凶器简单下个定义,凶器是行为人在犯罪时所使用的足以致人伤亡或失去反抗能力的器具。凶器一词毕竟是个类概念,要具体认定某一物品是否为凶器,还应从分类上加以掌握。基于物品的本源属性上的不同,凶器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性质上的凶器。即这类器具的存在就是用于杀伤他人犯罪时所使用的。
      例如,国家明令禁止个人持有的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支、爆炸物等违禁品。行为人携带上述物品,即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及人身危险性,毫无疑问他所携带的物品就是凶器。另一类是用法上的凶器。即该物品本身系作为一般的器具而存在,也为人们所拥有,而当行为人使用其危及人身安全时,即视作凶器。
      如菜刀是每个家庭必备的厨具,其本源的功能是切割食物,一旦被行为人用于伤人时就成为了凶器。这些物品成为凶器取决于行为人对其用法上的转变,就此还应对行为人主观上进行分析把握:一是行为人有为犯罪而准备和使用的意识;二是行为人明知该器具的转变使用将危及人身安全。
      对凶器作以上区分对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很有意义。例如,一个衬衣上系有领带、裤子系有皮带的男子实施了一个抢夺行为,不能将其身上的领带或皮带等物看成是凶器,否则,他的行为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样显然是不当的。但当该名男子手上持了一把匕首或手枪去抢夺,则毫无疑问是携带了凶器抢夺,应按抢劫罪论处。
      也就是说,当行为人携带了性质上的凶器时,应将其行为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当行为人携带了其他的器械时,就应具体分析行为人携带该器械的主观意图和该器械的客观用法。

    徐***

    2016-12-15 16: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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