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雇佣关系的解除需要告知吗?
二人承包一工程,雇佣三人,之后又连续承包新工程,但承包者之一退出,它需要告知被雇佣者吗?(如果被雇佣者是退出的那个雇佣人介绍的话呢)
据提问者所述,本案是明显的两个工程,所以应该是两个雇佣合同. A和B共同对第一个工程负责,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第二个工程,如果被雇人C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A是跟B共同承包的,则此雇佣合同跟A无关.
什么事情都该极时说明,因为关系重大。
当雇主之一的合伙人退出,确实应该告诉被雇用的人,这样你就可以没有牵连了,当然主要是新的留下来的雇主负主要责任.
当雇主与被雇佣者建立雇佣关系时(无论有无书面的合同,只要雇佣的事实成立),一旦在雇佣活动中出现问题,比如被雇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被雇佣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等等情况,雇主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所以,当一人退出雇主身份时,不仅仅是与合伙人解除,还应当告知被雇佣人,并与其解除雇佣关系,这样以后一旦有事找不到你的责任。
对于楼主的后续问题, 关键看A 与B合伙的性质. 如果是个人合伙,要看A与B之间的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此协议只是针对第一个工程签定的,对以后的工程不具有约束力.这种情形下,A无须对第二个工程欠款负责.但如果合伙协议不是仅仅针对第一个工程所签订,并且当A退出合伙时,未通知被雇佣人,C当然可以要求A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A与B的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正如北方狼所说,只要合伙企业存在,合伙人的变更,不影响C向该企业主张权利,至于A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A\B之间的事,与C无关.。
二人合伙承包工程属于合伙企业性质。雇员是受雇于这个合伙企业的,当合伙人发生变更时,只要这个企业存在,则不应影响企业与的雇员雇用关系,雇员不应被解雇。但由于其他原因解雇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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