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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未取得合法规划审批许可手续,是否应一刀切且无任何补偿?
案例:2003年5月20日,王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王先生对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当时有政府招商引资文件,政府也同意允许在地上建造厂房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同年建造5000平米厂房并先后投资生产,然而,在2014年王先生厂房被行政执法局认定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且不予补偿。 企业遇到拆迁,需要考虑企业建设年限,来源以及缘由,比如:当时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并有会议纪要,政府允诺可以兴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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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3年5月20日,王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王先生对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当时有政府招商引资文件,政府也同意允许在地上建造厂房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同年建造5000平米厂房并先后投资生产,然而,在2014年王先生厂房被行政执法局认定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且不予补偿。 企业遇到拆迁,需要考虑企业建设年限,来源以及缘由,比如:当时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并有会议纪要,政府允诺可以兴建厂房,存在这种情况是不能单纯认定违章建筑拆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无证建筑不完全等同于违章建筑,造成经济损失依然有权向政府要求补偿,依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需要考虑历史因素,不能一刀切以拆违促拆迁方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类企业拆迁是可以按照拆迁补偿标准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