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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认识分歧和争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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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认识分歧和争议有哪些?

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认识分歧和争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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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5 12:35:28
  •   当前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认识分歧和争议。
        对于公司股东为注册成立公司,经共同协商一致,由其中一个或几个股东出面向他人借入一定资金,然后以各人名义进行验资,在公司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予以归还的行为,应定性为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对公司进行处罚;还是应认定为股东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对各股东分别进行处罚?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公司登记注册为界限来区划这两类违法行为。
      即股东在验资后公司注册登记前这一期间从其验资专用账户抽回其资金的,以虚报注册资本定性,在注册登记后抽回的,以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定性。该观点理论依据是股东用以注册的资金既可以是股东的自有资金,也可以是股东向他人的借款,其借款在验资和公司注册登记后即分离于股东的自有资产而成为公司的财产(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后股东以虚设的借款等形式抽回的,应定性为股东抽逃注册资本行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东在办理公司登记时的借款行为表面上看是股东的个别行为,但因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实际系全体股东的共同行为;全体股东向他人借款其真实目的不是真正用于公司登记后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为了验资骗取公司注册登记,系全体股东的共同的虚假出资行为,应按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实施处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区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抽逃注册资本行为,仅以公司注册登记作为虚报和抽逃的界线,显然是一种不事实求是的形而上学观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从构成违法行为的四个要件入手,着重探究当事人的主客观两方面,把握行为的全过程。忽视甚至偏废主客观的任何一方面,割裂行为的连续性、统一性和完整性,则无法全面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违法实质。
      

    张***

    2018-05-15 12: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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