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权力有哪些限制?
《公司法》对公司权力有哪些限制?
(一)作为法人,公司权利能力区别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所以基于自然人的性别,年龄,生命,身体,健康,婚姻和亲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能力,公司当然不会是有。因此,公司权利能力不包括如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亲属权等。 (二)作为企业法人,公司权利能力有别于非企业法人,如国家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等。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以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为其主旨的,而上述非企业法人则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为宗旨。虽然我们 不排斥公司参加某些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并允许公司享有相应的的权利,但是基于二者设立的宗旨的区别,公司权利能力中显然不包括非企业法人所拥有的权利。
(三)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法人,公司权利能力又应有别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的本质特征,也是有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众所周知,具有营利性和社团性的企业不仅指公司,合伙企业也具有营利性和联企性,但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这是因为合伙企业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而公司法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或“直索责任制度’,揭开公司面纱,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四)一人公司的公司权利的限制。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规定,这是这次《公司法》修订中的亮点之一。
其中新《公司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也是对一人有限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性规定。
答: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限制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对“关联关系”的定义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