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是否有权长期扣留并拒不返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是否有权长期扣留并拒不返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因此,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领取事故车辆。对于经公告后仍不领取的,才有权可以依法处理。
答:法律规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