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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还承认口头合伙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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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还承认口头合伙协议吗?

《合伙企业法》还承认口头合伙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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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2 20:02:03
  •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颁布《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其中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由此规定,司法解释迁就社会实践,承认了口头合伙协议的存在。 新法修改后,一如既往地强行性要求合伙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认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以不认定口头合伙协议为基本指导,但也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第一,《民通意见》是针对个人合伙进行规定,例外允许口头合伙协议的存在。
      但在1997年《合伙企业法》颁布以来,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合伙协议等文件,因此,书面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必须。 第二,在1997年《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设立的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不认定口头合伙协议。
      而在1997年之前设立并存续的个人合伙,则可以根据《民通意见》等司法解释例外承认口头合伙协议。至于2006年对《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则更不应当承认口头合伙协议的存在了。新法第9条规定,在设立合伙企业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书。 作为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在工作的时候有许多自己的体会与理解,希望我所提供的内容能真正帮助到你吧,谢谢!!!。
      

    一***

    2018-04-22 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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