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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在经济方面还有赔偿对方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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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在经济方面还有赔偿对方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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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9 23:54:30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是对方重婚;二是对方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来说,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予以赔偿。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以下一些条件。(1) 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2) 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 受害方受到了损害。受害方因为对方的“重婚” “与他人同居”“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 “遗弃”行为,而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财产损害又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实际损失,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
      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方应当得到的或者能够得到但却没有得到的利益。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对方的损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例如精神上的痛苦。(4) 请求人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上述的“重婚”“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这些行为中的一种或者数种过错行为,那么,双方都没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不是双方都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相当的数额范围内互相抵消。
      这里需要说明,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在离婚诉讼中有过错一方的配偶;只能要求有过错的配偶赔偿,也就是只能把有过错的配偶列为被告,而不能把“第三者”等其他人列为被告,要求其赔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提出请求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关于赔偿的范围,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有明确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因为下列人格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进行侵害的;二是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三是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是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是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关于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 人身伤害直接损失的赔偿费。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医疗费;二是与医疗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三是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四是伤残用具费;五是特殊医疗费,这主要是指康复医疗费;六是诉讼费和伤残鉴定费等。(2) 人身伤害间接损失的赔偿费。这包括以下几项:一是误工费;二是伤残生活补助费;三是抚养损害赔偿费,即因为受害方致残,使其抚养的人丧失抚养的权利,加害方应当向被抚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李***

    2017-05-09 23: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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