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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先行解释和裁判原则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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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先行解释和裁判原则怎么理解?

人民法院先行解释和裁判原则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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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9 13:17:37
  • 人民法院先行解释和裁判原则
    1、不主动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恪守审判权的界限,保持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有争议斯有司法。如果主动解释,不仅侵犯行政权,而且以我国行政规章的数量之多,一一加以解释亦非人民法院能够胜任。
    2、有限解释。基于上述同样理由,人民法院只宜就诉讼争议涉及的问题予以解释,即对争议范围中,行政机关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行政规章的有关联的条款进行解释。
    3、附带性解释和具体解释。即以案件判决、裁定的形式予以解释。既然解释是被动的、有严格范围限制的,以专门的脱离具体案件的抽象形式予以解释显然不妥。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由审判委员会审核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后予以发布的形式,赋予具体的个案解释以约束所有下级法院的效力,并使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所依循。

    西***

    2018-04-19 13: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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