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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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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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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8 22:18:21
  •   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差别在于:
    1、与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别。抵押权和质权虽然也是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但是这种担保物权产生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和担保人的自愿。没有这种合意和自愿,这种担保物权就不会存在。法律只是对这种合意和自愿的一种认可。
      而船舶优先权产生并不是以合意或自愿为基础,它是基于国家或国际的公共政策,由法律的直接规定并强制实施。不管债务人或船舶所有人是否愿意,只要法定的海事债权发生,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就开始存在。除此之外,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应当公开或公示,让公众知悉。
      抵押权公示的方式是进行抵押登记,而质权的公示方式是债权人实际占有质物。没有公示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没有公示的质权(即没有移转占有质物)不发生质权的效力。而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法律并不要求其公开或公示,因而它是不公开的、秘密的。 2、与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大陆法系),也可因双方的约定而产生(英美法系),但不管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基于双方约定,留置权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债权人从债权形成时起到债权行使时止,必须不间断的占有留置权的标的物,债权人放弃或丧失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也要求行使时必须要占有船舶(即扣押船舶),但是,这种占有是一种诉讼强制取得的占有,而不是债权人自主占有。这种占有也不要求优先权人从其债权形成到行使时一直占有船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占有即可。 3 、船舶优先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不同。
      在普通民法中,债权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可以将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然后从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债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处分担保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拍卖不一定是法院强制拍卖,债权人也可以委托有拍卖资格的单位拍卖。而船舶优先权的实现,则必须 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担保财产—船舶,债权人不得自主处分。
       4、担保标的物的范围不同。民法中的担保物权的标的,不仅包括担保标的物的本身,而且包括因担保物得孳息和因灭失或损坏而取得的赔偿金。而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的标的,仅及于担保物即船舶本身,不包括孳息(即运费)。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因船舶灭失或损坏而取得的赔偿金,按照我国的《海商法》,不属于担保标的,债权人不得对其行使船舶优先权。
       据此,我们可以把船舶优先权定性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以示与民法中的担保物权有一定的区别。

    危***

    2018-04-18 22: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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