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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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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什么?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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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2 16:13:17
  •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笔录的制作时间。
    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
    (二)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
       尽管绝大多数的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是实际上除了记录人员的笔迹,很少有另一名在场的侦查人员的签名。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
       (三)笔录制作的地点。 (四)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告知其权利义务 (五)笔录的签名。 一份形式上合格的笔录,最少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
      关于侦查人员签名的问题,前面已经讨论过,这里说说当事人签名的问题。 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律师忽视的问题。几乎所有的笔录,最后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所以大家都不重视这句话。 有些时候,当事人迫于无奈,会在侦查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名。
      但是,为了在以后的庭审中申辩,有的当事人会在签名上做一些手脚。比如“和我所说的不一致”等等,如果侦查人员马虎大意,这样的笔录就会作为证据移交到法院,给律师的辩护带来机会。 (六)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 一起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
      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研究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笔录中的差异; b、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 c、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等),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d、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找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 e、结合辩护律师的人生经验,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内容时,我们还需要留意,侦查人员的发问是否带有威胁和诱导的色彩。
       3、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 案卷材料中还有书证、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真审查,不能掉以轻心。

    林***

    2018-01-22 16: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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