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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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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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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3 21:54:39
  •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对于何种行为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形态的区别,特别是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有时在认识上会出现不同的意见,本文就正确理解犯罪中止略作探讨。
       什么是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
      它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a、及时性,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预备过程中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达到既遂以前,及时放弃犯罪,使得犯罪得以停止。b、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c、彻底性,即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中断,是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决心和真诚悔悟的程度。
       特殊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但对于犯罪中止定义的理解却有不同: 犯罪中止的理解 1、犯罪结果是何意?指行为人追求的结果?还是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之结果? 所谓犯罪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其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认定大部分犯罪的未遂、既遂的标准。
      刑法第24条中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防止何种结果的发生?是以防止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发生为标准,还是以防止刑法应处罚的行为之结果发生为标准?如某甲预谋杀死乙,并于当天在a处对乙实施,乙因此而重伤并失去反抗能力,甲本可以继续将乙杀死,但此时甲起怜悯之心,更惧怕杀人偿命的代价,即停止了继续侵害的行为,并将乙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对被告人是以杀人罪(中止)还是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来处罚,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持主观说认为应定杀人罪(中止),理由是a、其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的条件。行为人是自动停止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原固有的杀死乙之歹念已消除,并在此支配下停止了其继续侵害的行为;b、其停止侵害是基于非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出于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c、未发生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即基于其自身行为防止了乙死亡结果的发生。
      持客观说认为应以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为准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即定为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a、行为人先以杀人之目的实施犯罪,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随着不同的犯罪阶段有不同的变化,这是正常的,此时其已没有故意杀人之目的,若再以故意杀人定罪,已不符合犯罪构成之主观要件;b、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都是以犯罪结果作为处罚时考虑的首要因素,其危害的轻重决定于行为人对客体的侵害程度;c、刑法中有关中止的犯罪结果没有定明为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d、实践中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往往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偏差较大,追求此结果而发生彼结果时常发生,若仅局限理解为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必然会产生许多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笔者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继续犯罪的故意为前提,更彻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暂时的,本案中的行为人彻底放弃了杀死乙之念头。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是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象有的国家对于中止犯全部予以免除处罚。
      所以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客观表现,在量刑时可以充分予以考虑,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也无漏洞可言。

    是***

    2018-02-23 21: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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