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采取的行为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采取的行为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收取财务或扣押证件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是固定存在的,劳动者流动性极大,如果劳动者不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
有的流动性较大的岗位,如营销员,用人单位往往会预支一些公司资源给劳动者以使其尽快开展工作,劳动者工作地点遍布全国各地,一旦离职很难找到。建议规定对于一些容易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和风险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部分担保押金,但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
多数劳动者则认为,用人单位往往借提供担保为借口,采取多种方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对此应当加以禁止。而实践中的情况是,有些用人单位以让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名义,通过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费用,或是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户口、档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使劳动者在出钱担保的同时,也失去了流动的自由。
多数情况下,当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想流动时,用人单位往往不将扣押的费用或证件交还,使劳动者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的义务是: (1)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答:非常正常,而且是很好,对胎儿是很好的,因为胎盘成熟是指胎盘老化,对胎儿的营养吸收有障碍,现在还是0级,那就证明你的胎盘很年轻,很好啊,我也是25周,也是0级,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