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后,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分为自愿注销登记和强制注销登记二种。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它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对申报不实、土改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灭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并书面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由于种种原因终止房屋买卖合同,且买卖合同也办理了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在合同终止后尽快办理注销登记,出卖人也只有在办理完注销登记后,才能将房屋另售他人;如果买受人不配合出卖人终止合同的登记手续,一般应通过诉讼途径判决解除合同,出卖人凭生效判决书及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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