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1、约定的内容 我国婚姻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结合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约定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选择;夫妻财产约定的主要内容,应当是选择何种夫妻财产所有关系作为夫妻全部财产的 归属形式,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共同生产所得的财产制,因而这种选择的原则,应当准许婚姻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除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以外的其他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比如: ①共同财产制中的一般共同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姻当事人约定将婚前和婚后财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即是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由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是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②分别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也是西方国家婚姻立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之一,他们的共同特点是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都必须由夫方统一管理,至于夫妻约定选择财产制的形式多种多样,由于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应从宽掌握不必加以限制,这种约定已经生效,及于夫妻的全部财产确定所有关系发生效力。
(2)对部分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婚姻当事人在总体上采用法定的婚后所得财产共同所有制形式,但仍不妨就个别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确定所有权关系,例如:夫妻双方各自租有公房(双方均为再婚),房改中按政策卖给双方个人,该双方当事人约定,个人买的房子归个人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约定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为夫和妻的个人财产,但并不妨碍其他财产仍未夫妻共同所有。
(3)对部分或全部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在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婚姻当事人可以就部分财产或全部夫妻财产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全能进行约定,确定由各方分别行使权利,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入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品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这种约定即为各自工资使用的约定。
(4)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不限于婚后所得财产,还可以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个人所有,共同所有,联合所有或统一所有。
虽然我国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否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中确认夫妻个人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共同生活期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夫妻财产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效力,仍然对这种立法规定具有排斥作用的,笔者认为,这种“约定转化制”符合《民事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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