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法规,还是规章?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储蓄管理条例》,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储蓄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无疑,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是行政法规还是规章,这里可不可以以“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出是国院务院的授权性行政法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在适用上其效力层次与《储蓄管理条例》有何区别?
我个人认为《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应改理解为是国务院的授权性行政法规,在适用上其效力层次与《储蓄管理条例》一样,即它的效力应等同于条例。 我的依据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仅供参考。
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各个部委制定是部门规章.效力上当然是行政法规大于规章.
《储蓄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是这个行政法规的配套部门规章。分析如下: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28个组成部门之一,具备部门规章的制定权。 第二,所谓授权性行政法规,也就是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授权立法的产物。
在我国,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和对象是有严格限制限制的,授权的主体只能全国人大,对象只有四个: (1)全国人大常委会; (2)国务院; (3)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的人 大及其常委会; (4)无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如深圳、珠海、汕头、 厦门四个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
其中国务院根据人大授权指定的行政法规就是授权性行政法规,其效力略高于其他行政法规。根据一般法理,被授权的组织对于立法机关的授权是无权“再授权”的。 第三,根据我国的立法(广义)传统,这种情况应该下,《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应该被认为是部门规章。
举例如下: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以上各文件都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综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性质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关于《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应该是:在本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司法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具体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配套部门规章加以规定。 我觉得提问者可能没有搞清授权性行政法规的涵义,请注意两点: 1授权的主体和对象 2被授权对象无权“再授权”。
答:以国务院直接颁发的, 即国务院令,属于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下属各部门颁发的是部门规章。详情>>
问:排卵期表我是7月21日来的例假,请问多少号是排卵期呢,一般例假都提前4-5天左右
答:女性的排卵日期一般在下次月经来潮前的14天左右。下次月经来潮的第1天算起,倒数 14天或减去14天就是排卵日,排卵日及其前5天和后4天加在一起称为排卵期。例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