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友交往十年了
我和男友交往十年了,一直未领结证,但他与其他女孩发生了恋情及性关系.....我和男友交往十年了,一直未领结证,但他与其他女孩发生了恋情及性关系,我们有一处房子,属他父亲名下,但当时是用他的钱够的房,现我们签订了一份房产归我所有的协议,未做公证,协议内容包括了他承认和另一女子暧昧关系的文字。我想知道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你与他签的协议没有效力。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承认其自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属于同居关系。非婚同居无须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外,法院将不予受理,由当事人自行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你在装修此房子时所付的钱款。
此房子是他父亲的,他没有处置的权利.所以你的协议无效.但你若能证明你在这所房子中也投入了钱,若打官司你则可挽回点损失.否则你只有和他父亲及他三方同时签订协议并公正才能生效.
不要怪他人,都是自己的错,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是这样的,这个房产你很难拿到手的,但是如果说你们同居10年,那么你可以找3个以上证人,证明你们的交往已经构成了夫妻事实!这样的话,你的那份协议就有了用处,凭着这份协议,你可以控告男友,要求赔偿,因为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事实中如果有一方有过错,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只要你能拿出他不忠的证据!
无
没有用的,他父亲的名下你又没有。
同居生活多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是不妥当的,
同意LAWYERYU的观点.
同居生活多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是不妥当的, 房屋的产权一般是以权属登记证书为准,虽然该房子是你的男友出钱购买,但因为登记在他的父亲名下,所以,从法律上讲,该房子的产权属于他的父亲,你和他无权分割,所以,你和他的房产协议的约定是无效的。 但无效不是绝对的,如果他的父亲明确承认该房子不是他的,是他儿子的,只是登记在他的名下,那么,依据你们的协议,你能获得该房子。 对于同居期间增加的共同财产,按照离婚的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平均分割。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关于他和他人有暧昧关系的协议约定,因为你和他不是婚姻关系,所以,该部分协议对你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你不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得到婚内赔偿。欢迎交流lawyeryu999@
这样不好,不如直接拿钱,走人,一了百了.
原则上讲是无效协议,因为房产证是他父亲的;但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买房钱是你朋友出的,由于你们同居多年,属事实婚姻,那么如果你与他分手的话,你有可分到财产的一部分,但要看你的证据,至于房产能不能归你,恐怕不是你两个人说了算,还要经过他父亲,最好公证一下,不然不佳有保障的.
你们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假如你们向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时,会议找你们之间的协议。假如,你和你男友的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份协议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其父亲的同意和认可,这样的协议很难说有效,因为在法律上这属于擅自处分第三人财产。
你们的协议属无效协议,你可以反过来想一想,你能把不书属于你的房子擅自转让给他人吗?
你真傻,找一个男的,重新开始生活,缘分尽了,至于物件,好说好商量,不行就算了,身外之物何足挂齿,他会遭报应的,没准他新认识的女孩还有爱死病呢
当然没有了,还用说。
应该没有,在他父亲名下的房子属于他父亲,他无权处分的。
问:输卵管不通怎么治疗问输卵管不通怎么治疗?我结婚三年了,但一直没有怀上小孩,到医院...
答:输卵管是一条弯曲的管腔,开口于子宫角两侧,外端游离,靠近卵巢,全长约8-15cm,在临床上,30%原发性不孕和80%继发性不孕是由于输卵管因素而造成。输卵管阻塞...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