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及贵重的生活资料”,有没有上限和下限的具体规定呢?
请问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及贵重的生活资料”,有没有上限和下限的具体规定呢?如果没有,那么怎么样才算贵重生活资料和价值大的资料呢?谢谢!
这一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一个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条文,上限在逻辑上就不会有,下限也只是一个模糊的界限,这因为各地的具体情况而不同, 因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会有一个习惯做法。 另外,我很关心你所称的司法解释的出处,你也许应该关注一下其效力问题。
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标准也会有差异。主要参考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没有上线和下线的具体标准,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一般情况下是指首饰、电视、冰箱、空调、电脑等家用电器及大件家具等。
没有,具体应该由法院来决定吧.
没有上线和下线的具体标准,需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一般情况下是指首饰、电视、冰箱、空调、电脑等家用电器及大件家具等。
没有具体标准,通常是指首饰、电视、冰箱等家用电器,大件家具等。
没有 要法院来认定 法院有内部的规定
答:我认为不违法,因为这不涉及遗产。离婚财产分割方面要看是谁带孩子生活,谁就因该得到照顾,这是不容质疑的。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