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像我这个复杂的家庭该怎么对财产进行处理?
我家原住农村,1998年,我们家在县城买了块建房地皮,1999年9年,我妈不幸身患癌症去世,2000年初,县城新房落成,同年,我爸找了一个老伴,也就是现在的后妈。 2001年,我二哥进县城电业公司做临时工,月收入大约300元,同年,二哥(我爸有两个儿子)结婚并居住县城,我爸和后妈就住在老家农村只是偶尔出县城来小住,但是不幸的是,2002年10月,二哥因公死亡,也就是同年同月,我二嫂生下现在的我的小侄子(下面称我侄子为阳阳);我们的房产证是我二哥结婚后才去申请办理,所以当时提交了三个人的名单(我爸、二哥、二嫂)还没有办理下来,我二哥就离开人世;现在要办理房产证,我二嫂不同意签字办我爸的名字,我爸认为这套房子我二嫂没作出任何贡献所以也不同意办我二嫂的。 问:现在我二嫂要改嫁,所以我们不想让房子跟她有任何关系,我们该如何处理最好? 问:现在阳阳只有四岁,可不可以办房产证办他的名字?如果办了他的名字,我爸去逝后我二嫂有没有权随意支配该房子? 问:另外可不可在暂时不办理房产证,我爸直接立遗嘱写明是留给阳阳的,其它任何人不能支配使用,等阳阳满了18岁后再办理阳阳名字的房产证,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 迫切希望能给予回复! 谢谢!!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在1999年9月,应该有一个析产,来决定你母亲的遗产,来确定你母亲在房产中的比例,理论上有个对当时房产的估价问题,以及遗产分割问题,其间涉及到你大哥是否家庭成员(即是否分家立户)的问题。 从实务来看,房产作为家庭共同财产,首先你后妈不享有权利,其次,家庭共同财产可以处分,从“三个人的名单”来看,“三个人”成为房产所有人应该是当时的家庭决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你父亲,你二嫂,以及你二哥的继承人对房产都享有权利。
如果不考虑“三个人的名单”,由于没有房产证,应该是谁建的归谁,因而仍是家庭财产,但是按照现在的状况,这个结论可能不敢肯定,恐怕涉及到一个结婚时赠与的问题。 可以办阳阳的房产证,法律没有对年龄大小进行限制就是说没问题。你二嫂作为阳阳的监护人,管理房产是她的职责。
虽然不是随意支配,但是“支配”的权利总是有的。 我认为,房产证是权利凭证,办理房产证是要张扬产权,而按照你所说的情况,房产的权属并不是特别清晰的,所以暂时不办房产证不是一个积极的选择。 如果积极的去办理房产证,至少说明房产的处分权在家庭,无论登记为你父亲,还是阳阳等等,都不会是彻底的败笔。
说个推测,如果你二嫂把房产登记他自己的,岂不是更麻烦。不过为了大家庭的和睦,我建议,你们还是坐在一起商量着去办房产证,我认为,当时的那个三个人的名单就不失理性和亲情。
首先需要确定房子的权属,然后才涉及到如何处置问题。 首先,房子是你爸妈的共同财产(虽然你妈妈99年去世,房子2000年初建成),因此你妈妈持有该房屋50%的产权。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她去世后,属于她的50%产权,应该由你爸爸、两个哥哥和你共同继承,即每人各得到12。
5%的产权。因此,提交三个人(我爸、二哥、二嫂)做为产权共有人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你与大哥并未宣布放弃继承),侵害了你与大哥的合法权益。即使房产证办理下来,你与大哥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该产权分配无效。你二嫂不同意以你爸爸的名字办理产权证是没有道理的。
你们想把房子留给阳阳,可以采取如下做法: 1、先到公证处办理你与大哥宣布放弃继承的公证,同意你妈妈的遗产由你爸爸继承(你二哥的继承部分由阳阳代位继承),这样你爸爸和阳阳就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2、由你爸爸立下遗嘱(可自书,也可公证遗嘱),在其百年之后,房子由阳阳一人继承(只属于阳阳自己)。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必担心你改嫁后的二嫂再对该房动什么脑筋了。 只是这样一来,除了你二嫂外,你的继母也将一无所有了。 。
你的问题比较难处理。恐怕要走法律诉讼的渠道。
答:你的情况有点复杂,我慢慢分析 1.建房地皮是你母亲生前跟你父亲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母亲去世后,你父亲享有房子的一半,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由于你们是三...详情>>
问:排卵期表我是7月21日来的例假,请问多少号是排卵期呢,一般例假都提前4-5天左右
答:女性的排卵日期一般在下次月经来潮前的14天左右。下次月经来潮的第1天算起,倒数 14天或减去14天就是排卵日,排卵日及其前5天和后4天加在一起称为排卵期。例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