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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为什么银行擅自多收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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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为什么银行擅自多收利息吗?

我与建行签订了20年的商业贷款合同,合同显示从2006年1月1日生效,但初次之外,建行说由于贷款是2005年12月20日放出的,从20日到31日这11天的利息也要由我来承担,因此在首次月供时要多付近1300元。经向银行人员咨询,说这是从2005年起实施的新规定。

我不确定该规定是央行统一发布还是建行的行规,但无论如何,我觉得这个规定非常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作为受贷人,我无法决定银行何时向开发商拨付贷款,设想一下,若是银行12月2日就向开发商放款,而贷款合同则从2006年生效,我岂不是要一次性多付三、四千的利息吗?而这一切,银行事先都没有通知我,而是几天前银行通知取贷款合同时才知道的。

为什么银行不可以从发放贷款的那一天作为与我的贷款合同的生效期?如果合同从2006年1月起生效,为什么银行要提前放款?为什么银行可以擅自将纯属其银行行为造成的多计11天的利息完全作为我个人的支出?

我不是太懂法律,只是觉得这件事情太有问题了,希望懂法的朋友们一起来讨论一下,如果有必要,我甚至考虑可以起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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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06-01-12 11:05:12
  • 贷款合同的生效日是首笔贷款资金支付日期,也就是12月20日
    1月1日是你开始还贷的第一个月的首日而已,无他.

    洛***

    2006-01-12 11:05:12

  • 2006-01-10 10:09:23
  • 您再看一下合同吧,应该是2006年1月一日起开始还贷,而计系就是从签合同式开始。

    学***

    2006-01-10 10:09:23

  • 2006-01-08 22:44:10
  • 现在的银行   哎……

    l***

    2006-01-08 2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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