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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12条 与 担保法解释20条 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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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12条 与 担保法解释20条 有疑问!!!!!!!!!

《担保法》第12条后半段,“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明确了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追偿没有先后的顺序;

《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明确了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追偿有先后顺序。

这两种情形如何区分?第二种情况是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12条情况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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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2-06-04 09:05:15
  • 题主的问题的确不容易讲清楚。我觉得,担保法12条是规定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从债权人的角度,希望有更多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以增强保证的能力。这样,如果一个保证人出现问题,还有其他保证人可以替代,能够充分保障债权实现。但如此一来,却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尤其是在数个保证人就主债务先后设定保证且相互并不知道的情况下(这极为常见),如果让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债务,似有失公平。所以,我国担保法原则上承认共同保证人的分别利益,但前提是应明确约定保证份额。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是担保法12条立法本意。
        《担保法解释》第20条是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履行顺序及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分担问题的规定。
        如果依然感到困惑,欢迎发邮件继续讨论。
    

    破***

    2012-06-04 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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