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相关部门应向公众公布哪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
环境相关部门应向公众公布哪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向公众公布以下信息: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3)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4)城市人民 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请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5)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6)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7)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9)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10)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答: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有以下的职责: 第一,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保护工作...详情>>
答: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功能性子宫出血。不必过分紧张,大多数女性随着月经周期的稳定会自发消失,如果反复出现,或者流血比较多,可以到医院就诊。如果治疗多次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