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签合同问题
各成员企业:
大家好!
根据集团最新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结合集团最新劳动合同版本,以及xxxx公司的变更,员工劳动合同需重新理顺并变更,总体变更思路如下:
1、各子公司(独立注册)的员工应与所属子公司签订,如xx、xx、xx、xxx、xx、xxx;
2、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的员工应与xxx公司签订,如总经办、营运部、财务部(含委派会计)、杭州、绍兴、宁波;
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原则上按原签订期限变更,如原期限:2006-1-1至2010-1-1,应变更为2008-3-15至2010-1-1,即只变更签订日,不变更到期日;(关键是这里)
4、特殊情况的,如原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一年的,建议与员工沟通后,按新的一轮合同期限签订;
5、集团发文后备、正式主管的,子公司的应与xx集团签订,各部门、分公司的应与xxx签订;
6、请各成员经理收到通知后,及时将邮件转发各自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并于3月20日前理清员工需变更情况报总公司,总公司核定后实施变更;与总公司签订的,不需上报。
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
你这通知里说的不是一个事,其中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合法的就不说了,给你挑挑不合法的吧——
一、“1、各子公司(独立注册)的员工应与所属子公司签订,如xx、xx、xx、xxx、xx、xxx;”这一条,不仅是“独立注册”,而必须是独立注册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才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原则上按原签订期限变更,如原期限:2006-1-1至2010-1-1,应变更为2008-3-15至2010-1-1,即只变更签订日,不变更到期日”,这一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不合法了。
三、“4、特殊情况的,如原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一年的,建议与员工沟通后,按新的一轮合同期限签订”,其上一条不合法,这条是上条的延续,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四、“6、请各成员经理收到通知后,及时将邮件转发各自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并于3月20日前理清员工需变更情况报总公司,总公司核定后实施变更;与总公司签订的,不需上报。
”原有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员工)之间共同签订的,公司单方的“清理”、“变更” 的实质是单方毁约,是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