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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起始时间从何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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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起始时间从何时计算?

看到一网友询问:公司多年来一直不支付加班费,自己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合同,不知道如何主张加班费。有的网友回答加班费只能主张近期的,因为劳动争议的时间只有六十天。还有的网友回答几年来的加班费都可以要,没有超时效。
到底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起始时间从何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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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9-03-08 11:04:25
      加班费只能主张近期的这种说法有误。
    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可见60日的仲裁时效是从劳动争议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根据何时拖欠加班费开始计算。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可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争议之日”是指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之日。 另外将于今年五月一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取消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论***

    2019-03-08 11:04:25

其他答案

    2019-03-08 11:42:31
  •   这个问题争议挺多的,我本人也看到实务中完全不同的两种判决意见。法律与法律之间脱节的情况不少见,有的根本没有一个正确答案,怎么判的情况都有。所以有时进行仲裁或诉讼确实是在碰运气。
    一般看法是这样:
    首先要证明:单位要求自己加班了。自己进行了加班。
      单位没有给自己补休。也没有给自己加班工资。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上述证据,要注意在劳动仲裁中一般是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如下规定: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此,只要员工能提供考勤时间和自己的工资证明,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时间并且当月工资数量没有增加,这时如果单位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付了加班费,那么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认定单位拖欠员工加班工资;如果单位也不能提供书面拒付加班费的证明,员工提起仲裁之日视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如果你单位是采用汇入银行卡的发工资的方式,每月没有明确告知员工上月的出勤时间加班天数,那么你就可以主张你不知道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可以全部一起要求。 可有一点,如果你单位发工资有工资表,而表中写明了你的加班天数,那么单位就能证明你每月都知道单位拖欠加班费的事实,既然知道而没有要求,那么结果是,你要在最近的一次有加班的月份的工资发放之日起60天内提起仲裁,而且60天以上的加班费已过时效。
      你只能要求近60天内的。 但这里我想说下07年著名的索要4年加班费的案例。这个案子中员工代表律师主张: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因此,虽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在拖欠加班费,但因为单位可以在员工离职时一次付清全部加班费,因此员工没有向单位索要,也就是对此没有发生过争议,而60天的起算,是争议发生之日起。
      这个案子中法院支持了员工的主张,判决单位支付全部加班费,以及25%的补偿金。这个案例不代表所有的法院都会这样判,但确实是一个让人乐观的开始,因为这个案子的影响非常大。 另一种说法:应适用2年的时效。但因劳动关系不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多认为不应适用民法通则一般的2年时效。
       另有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这个说法,不辞职则不存在过时效的问题。
      可司法实践中,似乎不按这个说法来判决。 对于多于60天的,个人建议如果没得到支持,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试试看,情况好的话,不但要回加班费,还有补偿。

    骨***

    2019-03-08 11:42:31

  • 2019-03-08 11:25:06
  •   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克扣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应该在劳动者“知道单位克扣休息日加班工资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委裁决补发加班工资主张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也就是最多支持不多于24个月的加班工资。
       即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继《劳动合同法》后,进一步从程序上加大了对广大劳动者的保护。 1、新法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劳动者的仲裁风险。 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不愿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2、新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从原来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之内,增加到一年,且此期限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此一年的期限类似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可中断、可中止。这些都从程序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
       3、免费仲裁制度。 这对广大劳动者来说,不啻是天大的利好消息。

    吴***

    2019-03-08 11: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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