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怎样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就目前行政执法来看,发现有些药监机关执法人员在理解和适用从重、从轻(或减 轻)和免予处罚的条款时存在较大误区,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从重或减免处罚的现象较 为普遍。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的药监机关还将“少罚点,当事人容易接受,能够提高执法 效率”、“不听话的,就罚重、罚多点”的歪论作为经验予以宣传和推广,严重损害了法律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般说来,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 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 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 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七)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 为的;(/V)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 法行为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但是,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4、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出法定范围即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精神。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 下列情形:(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的,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涅 制,当事人主观上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指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 检举违法行为,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 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不予处罚应理解为免于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 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本条规定,免予处罚 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违法行为轻微;第二,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 实;第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免予处罚。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有些地方的药监执法人员,因收缴经济困难当事人罚款的难度较 大,为了提高结案效率,往往对当事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 “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法律条件。
对经济有困难、一时难以缴纳罚款 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 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答:自由裁量的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可分1、法律有规定时在规定范围内裁决;2、法律没规定时法官只能依情理合理裁决;但不管怎么自由裁量,他不能自由到法律外面去,如果...详情>>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