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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决书送达不合法,半年以后法院要求重新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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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决书送达不合法,半年以后法院要求重新送达。

2011年7月劳动争议裁决结束,社保以邮件形式向单位送达裁决书,15开以后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差不多半年以后(2011年11月30日)法院说裁决书送达不合法,要求社保重新向单位送达裁决书,这样合法吗?
本来2011年7月应该生效的裁决书,到2011年11月30日又重新送达,这几个月的时间怎么算?法院在这几个月里到底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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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1-12-01 15:34:51
  • 详解可登陆合肥律师网咨询

    逆***

    2011-12-01 15:34:51

  • 2011-12-01 11:39:28
  • 你对该问题的理解有误,导致该案件不能被执行的关键不在法院(尽管从申请执行到说无法执行拖了经四个月),而是仲裁委根本就未将裁决书送达被诉人(单位),未经被诉人签收的裁决书无法生效,又怎么可能进入执行程序呢?!
    裁决书的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而被诉人是单位,完全可以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但由于官老爷作风和不负责任,使得仲裁委在被诉人拒绝签收EMS时,竟无动于衷,导致案件无法进入下一个法定程序,是可忍孰不可忍!
    建议要求仲裁委立即送达裁决书。

    海***

    2011-12-01 11:39:28

  • 2011-11-30 22:47:29
  • 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时效期间为两年。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你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单位)收到社保邮寄给单位裁决书的“送达回执”?“送达回执”是确认单位已经收到裁决书的唯一凭证。如果社保是用快递或挂号信寄出的,社保那边会查到单位签收邮件的相关信息;如果是平信邮寄的,就不会有“回执”,可能法院是认为缺少被执行人收到邮件的“回执”,才要求重新送达。
    从2011年7月1日到2011年11月30日还不到六个月的时间,法院要求重新送达并无不妥。

    山***

    2011-11-30 2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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