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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个对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规则的现实案例?有知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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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个对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规则的现实案例?有知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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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2-16 14:12:39
       陕西龙华煤焦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由燕家塔电厂改制、更名后设立。1998年燕家塔电厂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刘晓明给龙华公司股东高忠厚名下投入部分资金。按照龙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股份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股份份额以股权证的形式进行确认且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证的绝对所有人。
      股东高忠厚在龙华公司享有500股股份并拥有记名式股权证,其股权份额及股东身份在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中被记载和公示。由于龙华公司只认可高忠厚的股东身份为有效,故刘晓明的投资权益一直通过高忠厚转付的方式实现。   2007年元月,刘晓明曾要求龙华公司明确其股东身份,但因该要求与原燕家塔电厂改制政策及公司章程规定不符而未获公司董事会支持。
      此后,刘晓明与苏利平于2007年6月1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刘晓明)同意一次性转让甲方在高忠厚名下挂名的在龙华公司的原始股份239股及其他投资权益,转让金额为3100万元。该转让行为在通知法定股东高忠厚后获得其认可,故原由刘晓明在高忠厚处所享有的投资收益权此后由苏利平开始继受,苏利平获得分红的途径和方式仍只是与高忠厚发生关系而与龙华公司无关,苏利平除了在高忠厚处享有投资收益权外从未向龙华公司主张过任何股东权。
         在刘晓明与苏利平的“股权转让协议”整整履行2年后,刘晓明突然于2009年6月11日单方决定向龙华公司全体股东公开“通知”前述转让协议并征求各股东对该转让行为是否同意的意见。鉴此,龙华公司股东陈生荣等四人涉诉,要求确认刘晓明与苏利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请求在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陈生荣等人涉诉后又撤回了关于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只请求确认前述转让协议无效。   对股东陈生荣等人的涉诉事件,龙华公司向受案法院致函表明:“刘晓明自始不是我公司职工,不参与我公司改制,未认购我公司股份。现在,我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证明均未有刘晓明,刘晓明不是我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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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2-16 14: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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