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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同学关系不好,我和她不讲话,一天早上起床,我和平时一样刷牙洗脸,弄完之后,出来她在那里嘀咕电脑上有水,但他自己擦掉了,我们谁也没有看见她那里有水,她打开电脑,显示器不亮,电脑打不开,因为赶着上课,就走了,中午回来,她用吹风机吹电脑,电脑打开了,但到了晚上,她的电脑怎么也打不开了,然后他就到阳台打了几个电话,最后一个是打给辅导员,和辅导员说我故意往她电脑上浇水,把她电脑弄坏,我莫名了,火很大,然后就问她你凭什么这么说,她就说是我做的,而且还和辅导员说是我做的,我压根就没有做过,她这样冤枉我,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我不求流芳百世,但做人也要清清白白,这样被冤枉,我想告他诽谤,这个官司能不能打,赢的机率是多少,麻烦请专业人士回复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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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0-04-25 22:39:09
    你若想起诉她诽谤罪是不可以的,因为,她的行为尚不能构成犯罪。主要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但是,如果她确实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端告你“故意往她电脑上浇水,把她电脑弄坏”,则这种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你可以因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是侵犯名誉权,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不过,冤家宜解不宜结--如果她愿意承认错误的,本人还是建议你们尽量和解为好。

    非***

    2010-04-25 22:39:09

其他答案

    2010-05-03 16:54:24
  • 没有必要。1,你应当找辅导员说明情况,说明自己并没有故意行为,甚至连失误都不是,电脑到底怎么回事应当检查一下,水到底是怎么搞上去的。2,你要跟同学解释明白。

    k***

    2010-05-03 16:54:24

  • 2010-05-01 17:14:04
  • 不必大惊小怪,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纠纷,完全可以心平气和的解决。你最好通过辅导员予以调结一下。找她好好谈谈。世上矛盾众多。不是所有矛盾都一定要使用法律手段。弄不好反而使矛盾加深,不利于团结。你们还年轻,不必动辄采用非常方式。

    f***

    2010-05-01 17:14:04

  • 2010-04-30 22:16:46
  • 告不赢的,不够立案条件,你没有什么实际的损失,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太轻,你要求赔礼道歉?就算,最后给你调解甚至判决,一句言不由衷的道歉你就高兴么?做人大度一些,你会活得很快乐。。。就像郭德纲的相声:“做人要往下看,往上看你会很痛苦,你要往下看,比如你做生意赔钱了,那还有跳楼的呢。。。比如你生一丫头,还有没孩子的呢。。。你失业了,那还有失身的呢。。。你媳妇不要你了。。。她也没要我啊。。。”

    t***

    2010-04-30 22:16:46

  • 2010-04-30 20:41:19
  • 告他侵犯你的名誉权,95/100可以胜.不过,这类案件一般都会是庭外和解,这种案件看金额的多少而定.如果他告你的话,应该可以立案,你告他要举证,告他侵犯你的名誉权,诽谤罪一般不会定.因为诽谤的定义你的这个案件没有达到.其实,这类案件打没有什么意义.他只是你生命中的一个过客.你们还是要在一起生活学习的.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而且还会浪费了你学习的时间.得不偿失的.你好好想想.真的值吗?说句过头的话,狗咬你一口,你还咬狗一口吗?生活大气点.他就是为了一些物质的东西,想让你给个说法.那么你是对的,就不用管他.时间久后,是与非,自有公论.你可以找他谈谈.说明自己的想法.让他道歉没有那个必要.人品不齐,你不能强加给别人的.
    

    s***

    2010-04-30 20:41:19

  • 2010-04-28 10:26:03
  • 这种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你可以因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是侵犯名誉权,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你也可以通过举证你们平时存在矛盾的证据,来佐证她此次行为的不合理性,从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要想尽快解决,或者追究其精神损害责任,你不妨作出十分痛苦、并遭受精神痛苦的样子,以便向其索取精神赔偿。
     只有精神方面遭受到实质性损害时,你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自己掂量着办。

    君***

    2010-04-28 10:26:03

  • 2010-04-26 09:17:23
  • 协商解决,也可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m***

    2010-04-26 09:17:23

  • 2010-04-25 22:20:13
  • 1、想到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肯定的。
    2、虽然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形尚未达到严重损害、恶劣影响、严重后果,没有达到需要法律干预的程度,通过道德教育即可。
    3、打官司法院会受理,但是胜诉或受到赔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法***

    2010-04-25 22:20:13

  • 2010-04-25 22:02:36
  • 没有任何依据告

    b***

    2010-04-25 22:02:36

  • 2010-04-25 21:50:28
  •   不能打,没有地方会受理的。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有下列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同学之间有误会是难免的,用一颗平常和宽容的心去对待吧!。

    百***

    2010-04-25 2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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