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的关于离婚前孩子生活费的问题
我和丈夫离婚了,孩子两岁多,从孩子出生后我们就一直分居,孩子是我独立抚养的,我们曾经签过协议,在婚姻存续期内孩子的生活费是要两人分担的,我们还对孩子生活费标准有过口头约定,他现在应该按照约定的标准给付离婚前这段时间孩子的生活费,现在他拒绝支付,不承认他和我的口头约定,但是我有录音证据,而且我也有证据证明这两年多他从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也没有承担过照顾孩子的义务,如果我现在起诉的话,法院会支持我吗?请各位专业人士帮我解答,谢谢。
我认为法院会支持你的,胜诉可能性很大! 你们签订了协议,这个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孩子生活费应该根据协议承担责任!关于标准,如果对方不承认这个录音证据,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有待法院去交由鉴定机关鉴定真伪!如果对方默认你这个证据,那么应该没多大问题! 孩子的抚养不一定只用金钱来衡量!但是看你们这情况,估计对方也没怎么过问孩子的成长,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你有这些证据应该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1.协议与抚养义务的问题。“抚养义务不应只以金钱来衡量”这句话只是说明了抚养义务的内容,与案件有什么关系?尽管这句话是对的,但它并不是案件中的重点问题,更不是决定案件胜败的问题。您与您丈夫在离婚前就如何抚养孩子达成了协议,现在要求您丈夫履行协议,这才是案件的关键。 2.协议内容是否有效。协议不能违反法定义务,但就如何履行法定义务达成协议,并不是对法定义务本身(在这里指抚养)的违反,所以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有效的。 3.诉讼时效。从前文看出“孩子两岁多”,可见协议达成已经历两年多,但是,由于涉及抚养,并不丧失胜诉权。
当然支持啊,你可以参考婚姻法36-38条。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见,法院会支持的。 。
答:您好, 正如楼上两位专业律师所言,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取主要是看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具体实践操作中,要由双方来提交证据和主张,由法院来综合衡量一方是否有明显...详情>>
问:魔恋A计划这种减肥药管用吗最近报纸上都在登这个广告,不是是否真的有效
答:没听说过,但是我知道所有的减肥药都是有害的。都是刺激神经中枢,其实是还没有吃东西的时候,胃给大脑的信号是——饱了。不需要吃了。——这种错误的信号。 最管用的就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