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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改名字,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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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改名字,该怎么办??

我已经19岁了,新一代的身份证也办了,名字是父母起的,我想该名字,因为这个名字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捆扰,给我的工作和生活都带了不可忽视的麻烦,我想改名字,可是去派出所时候,里面的人员说不能改了,我很烦恼,希望有人可以给我点意见,帮我想想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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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04 12:44:19
  •   你好,先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或者让你的工作单位或学校写一个申请信给公安局,说明你如何如何有改名的必要,类似于介绍信。然后你带着这封信去公安局户籍科,他们决定同意你改名或者不同意你改名。如果公安局同意,就给你办手续了,然后你拿着这些手续材料找到工作单位,要求更改档案。
       公民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规定? 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 动。(1)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 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6 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 出所所长审批。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
      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2)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 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3)民族成份变更。户 口登记机关尸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 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 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 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审批。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 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 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 族成份。
      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 变,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 祝你顺利! 。

    1***

    2008-11-04 1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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