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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可以得到哪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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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可以得到哪些补贴

员工在乘坐公司(租赁回来)提供给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车时,因交通意外受伤。已定为工伤(有工伤证明)。伤愈后回单位上班,但因受伤后的身体不能从事原来的岗位工作。而现岗位的工资收入比原岗位的工资收入少了很多。这种情况可否申请经济补偿?通过什么途径,向什么部门申请?有无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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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5-04 23:04:5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五到六级的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到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条例》中对此没有时间规定。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根据新的规定是从争议发生一年内。 

    北***

    2008-05-04 23:04:59

其他答案

    2008-05-04 23:19:23
  • 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后,劳动者将分别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其中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情况外,劳动者遇到类似你提到的这种情况时,在与单位协商要求尽量调整工作岗位并提高工资待遇无果后,由于没有任何可以依据或参照的法律法规,因而,“可否申请经济补偿,通过什么途径,向什么部门申请”就只能是劳动者的美好心愿,只有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路了。

    海***

    2008-05-04 23: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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