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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相互出具借条的效力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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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相互出具借条的效力该怎么认定?

夫妻之间相互出具借条的效力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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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3 12:04:59
  •   夫妻的传统定义是指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的感情历程,相互吸引、并决心以对方作为自己的终生伴侣,从而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形态。当然,夫妻关系的成立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古代只要有父母之命、媒硕之言,再经过交拜天地的仪式,就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在当今法制社会,则需符合有关婚姻条件,并自愿经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成为合法夫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有相互帮助、相互扶养的义务。除却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法律的规定或夫妻的约定的财产,婚后夫妻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相互出具的借条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第58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理所当然是无效的。
      另一种情况,如果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或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说夫妻在离婚时为了隐匿财产、逃避外债而相互出具借条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有关部门规定,这同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借的钱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作为共有人的夫妻,本身就对此拥有共同的使用和支配权利,也承担共同的义务,显然无从谈起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了,形成的所谓借款关系也不能予以认定,否则将会导致婚姻家庭共有财产法律体系的混乱。
      但如果这笔具有共同财产性质的借款过后实际上是被借款一方个人使用的,并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另一方应当可以保有离婚追索权。比如说,一对夫妻婚后存了10万元,丈夫向妻子出具了借条以后将这笔钱用于个人开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妻子并没有办法对丈夫进行制约。
      但后来他们离婚了,那时妻子就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丈夫将其中的5万元支付给她了。 第三种情况,如果出借的钱款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婚后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借款成立。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条时,已明确承认所借款项的财产所有权是对方所有,这一表示应是双方对该笔借款的所有权进行约定的依据,而且事实上这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如果所借之款借款方个人使用的,借款一方应及时履行归还的义务,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归还方式上,借款一方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支付,绝对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否则将会侵害到对方的共有权益。 如果所借之款事实上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了,对此出借一方明知并且不表示异议的,那该借款的性质就从根本上被改变,无形之中从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化并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并且已经实际消费支出,就不再具有借款性质了,借款一方也无须进行偿还了。
       。

    z***

    2018-04-23 12: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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