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在办公室里(在越南的台资制鞋企业的中国人中级管理员)
我的朋友2008年元月18日,在越南的台资制鞋企业厂里的办公室里死亡(中级管理员),请教各位这个企业需要负责什么样的责任! 1:合同书是两年,已经过期了半年!没有续签合同但还在企业里当高级主管! 2:福建省的劳务处的保险也过期,过期了半年! 3:台商在广东省的东莞办总公司,越南是分厂! 4:死者现年41岁,家有七旬父母,一个16岁儿子! 5:死者死亡原因:死亡之前一天感冒发烧,第二天在厂里的厂医拿了西药吃,吃完了不到2个小时就死亡! 请教各位:家属索求的赔偿金跟抚慰金的最高限额大概是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这属于工伤,单位应当按工伤给予赔偿。 赔偿的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这个案子没有那么简单,这个涉及到国际私法的问题。 首先要确定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在何地起诉的问题。 如果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适用我国法律的话,楼上各位说的都有道理。 我个人判断,侵权行为使用侵权行为地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我想应该适用越南法律。
别的不说,主要是死者的---死因。 如果是医疗事故,则需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 如果是工伤(即便是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也可以认为是工伤),则按照工伤、死亡处理。 先不说如何“赔偿”和标准,最重要的是---先请求确定死因,有了结果,才能有依据和标准进行处理和赔偿。 否则,没有办法定论。
最好去咨询一下正规的从业法律人员.
答:东莞 可获得15 飘云885 东莞石碣的合资企业很多呢,不知你说的是哪个。老实说,在东莞,无论什么工厂,基本工资待遇都差不多的,基本上都是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能...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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