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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最熟悉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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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最熟悉劳动法

我于06年5月在某公司工作,到07年12月底公司告诉我说,工作到08年1月底就要解雇我了。期间没有签任何的合同或合约,我也没有工作上的过失。请问,如果公司解雇我的话,我将得到什么经济补偿?年终奖金无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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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1-07 23:52:10
    你于06年5月在某公司工作,却始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于07年12月底通知你说,工作到08年1月底就要解雇你,实际是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法律并不禁止,只是要为此付出代价—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额度为:08年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共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进入08年的工作时间: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年终奖金是对上一年度工作的激励,你在08年1月才离开公司,不应该影响已经结束的07年工作业绩,有权得到年终奖金。

    海***

    2008-01-07 23:52:10

其他答案

    2008-01-07 23:19:57
  •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没有劳动合同的视同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实施后一个月内不鉴定劳动合同则是违法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有依据的。没有依据的辞退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如果你没有过失,单位也没有必须裁员的理由时,单位辞退你,则是违法活动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所以,你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单位在本月未之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北***

    2008-01-07 2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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