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代理权包括哪些种情况?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包括哪些种情况?
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因而代理人的 代理权限和事项也应由委托人自行确定。关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范围,仲裁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1)一般代理:委托人只赋予代理人享有仲裁程序方面的权利。如出庭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的仲裁行为,传递各种仲裁材料和有关的法律文书、查阅庭审笔录、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辩论等等。(2)特别代理:所谓特别代理,是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赋予代理人在仲裁活动中对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有权进行处分,并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效力。比如有权变更仲裁请求、撤销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承认、放弃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等等。实践中,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的特别授权范围内,既可以代理当事人行使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又可以根据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范围,行使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至于具体享有哪些处分权,应当由当事人在委托书中作出明确、具体的授权。
答: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 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另外,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数 个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