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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怎么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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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怎么罢免?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怎么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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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2 16:35:49
  •   第四十二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 议,投票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助村民监督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投票表决罢免日十五日前公告罢免的事 由、时间、地点。第四十三条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前,被 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 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被通过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 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 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 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 受理。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的十五日内召开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 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 被判处刑罚的; (三) 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由 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 当在三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 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瞬***

    2019-01-02 16: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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