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投票选举北京村民委员会?
怎么投票选举北京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做好以下准备 工作: (一) 制定投票办法,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二) 准备选票和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发 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三) 确定和培训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代书人及其他选 举工作人员; (四) 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唱票人、计票人、代书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投票选举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的方式。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登记参加选 举村民的意见在选举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投票选举时,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 举大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 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因行 动困难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 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选举现场应当设立代书处。投票时,村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书人代写。代 书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强制村民委托代书人填写选票。村民及代书人填写选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 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具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投票 手续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前办理。
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 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和投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他人委 托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并在发票 时查验委托书。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登记参加 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第二十七条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加选举 的人数;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 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第二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 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 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 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 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人选票总数。第二+九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 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 当选。如遇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同的候选 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第三+条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 在十五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差额确定候 选人。
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 三芬之一。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超过三人并已选出村民委员会主任,但 仍不足应选名额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不再 另行选举。第三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 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十曰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公共财物、集体财务账目、债权 债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等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 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答: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 接提名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候选人提名会议,投票 产生候选人。提名会议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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