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有哪些呢?
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有哪些呢?
1,承担原则: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补充性连带责任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不明时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 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6,单位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 7,18周岁的变通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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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年人腿软,无力,发冷是咋回事?我父亲今年60岁,查出患糖尿病已有7年了,一直坚...
答: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血管和循环障碍,要控制血糖,增强心功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