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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渔业捕捞许可证是怎样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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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渔业捕捞许可证是怎样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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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20 14:05:42
      
    (一)根据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 38号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 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 业。
      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 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 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 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 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 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二)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 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 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 限额的数量。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 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
      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 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 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 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 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讲、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 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 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两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 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 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 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 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

    江***

    2017-07-20 14: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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