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变更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变更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因此,协商不一致时,应当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才能诉诸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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