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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可积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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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可积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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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9 15:50:11
  •   可以积分落户
    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10日至12月30日。申请人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有望凭借学历等10项因素换算出的积分获得北京户口,获得户口后,其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办理随迁。
    缴纳社保
    须连续7年以上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数线,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对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子女可随迁 配偶可投靠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 截至12月30日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经有关部门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10日至12月30日。在此期间,社会各界对《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可以将意见发送至jflh@bjpc。
      gov。cn,或将书面意见传真至66413006。基础分 合法稳定 就业分 条件: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分值: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积分 就业分=连续缴纳社保年限×3分 合法稳定 住所分 条件: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 分值: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
      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积分 自有住所分=连续居住年限×1分 租赁房屋分=连续居住年限×0。5分 单位宿舍分=连续居住年限×0。5分 教育 背景分 条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分值: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学历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全日制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学历得分基础上,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 积分 专科高职申请人教育分=9分 本科申请人教育分=15分 硕士申请人教育分=27+3×(全日制硕士数量-1)分 博士申请人教育分=39+6×(全日制博士数量-1)分 导向分 职住区域分 条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加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加12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2分,减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4分,减12分。 ? ? 加分 居住导向分=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其他区年限×2分(加6分) 职住导向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其他区年限×4分(加12分) 减分 居住导向分=居住地由其他区转移到城六区年限×2分(减6分) 职住导向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其他区转移到城六区年限×4分(减12分) 疏解行业就业分 条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就业每满1年减6分。
      就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减分 疏解行业就业分=在疏解范围就业年限×6分 创新创业分 条件: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2分,加6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加3分。
      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加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具体奖项认定标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只计分,不累计加分。 加分 创业企业就业分=就业年限×2分(加6分) 科技服务机构就业分=就业年限×1分(加3分) 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分=就业年限×1分(加3分) 科技文化创新创业大赛分=国家奖9分(本市奖6分)。

    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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