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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应该约定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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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应该约定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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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3 15:18:19
  •   离婚协议不应该约定以下条款:
    无效约定一: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应及时支付,否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涉及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三: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无效约定四: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此外,即便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随时变更自己的遗嘱,以死亡前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错***

    2018-04-13 1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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