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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离婚与中国离婚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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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离婚与中国离婚有什么不同?

新加坡离婚与中国离婚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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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9 18:08:46
  •   新加坡离婚与中国离婚不同
    1、新加坡出具的官方文件,如婚姻注册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法院文件、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等,如需在中国使用,须经中国大使馆认证。请先到新加坡外交部进行认证,然后送到中国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
    2、关于婚前财产问题,新加坡的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与中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辅之以约定财产制不同。
      在西方国家,甚至中国,越来越多情侣因为担心婚后的种种未知数,为了预防日后闹离婚的琐琐碎碎,因此流行签署婚前协议书。在新加坡,婚前协议书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没有任何制约作用。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其范围如下:(1)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为了居住、交通、家务、教育、娱乐、社会和审美等目的,在双方共同生活时双方及其子女通常使用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其价值有了实质性增加的婚前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任何财产。但是一方在任何时候因受赠送或继承获得的财产,或另一方或双方没有实质性增加的其价值的财产,不在此范围之内。新加坡法律只对要处理的婚姻财产作了界定,婚前财产原则上不在分割的财产范围之内,但新加坡还规定了例外的两种情形。
       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平等公正地对婚姻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1)各方在金钱、实物、工作上对取得、增加及维持婚姻财产所做的贡献;(2)一方对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债务或承受的负担;(3)子女的需要;(4)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操持家务,照顾家庭成员、长者或者其他依靠该家庭的亲戚等;(5)双方对婚姻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协议;(6)一方对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单独享有的免租占有或其他福利;(7)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或支持(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辅助或支持。
      此外,法院还应考虑与考虑赡养费同样的因素(前述)。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采取出售婚姻财产、将财产信托给第三方、要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钱等方式。法院还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增加、变更或否决其先前做出婚姻财产的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 3、中国婚姻法以法定财产制为主,辅之以约定财产制,规定离婚时要同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该法第17、18条分别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财产范围。(1)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赚取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它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妻还可以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作约定,或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处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金补偿等。
      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如果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我国法律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中新两国对离婚的财产分割都采取在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立场。在我国,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优先于法院的判决的;而在新加坡,协议只是法院判决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4、如果将来他们离婚时,女方还是中国国籍的话,选择离婚诉讼时,一般情况下两国法院均有管辖权,但一般而言,对于女方来说,在新加坡申请离婚较有利,因为,根据新加坡妇女宪章,对妇女权益保障较中国完备。
      新加坡有“离婚后丈夫需支付妻子和子女赡养费”的制度,而中国没有。在新加坡,如果越洋新郎或新娘和新加坡本地人结为合法夫妻,或者即使是双方都是中国人在新加坡结婚,无论他们是在中国或新加坡注册,他们和新加坡本地夫妇一样,都会获得新本地法律的保障。 例如:如果新加坡籍丈夫没有给中国籍妻子家用,妻子有权向本地法庭申请赡养费。
       在法庭裁决丈夫必须付给妻子赡养费后,即使妻子离婚,决定回去中国,裁判还是生效的,也就是说,丈夫还是得继续付她赡养费。 而在在中国大陆,没有离婚后赡养制度,当事人可以协商自愿给付,但不是法定义务。法院处理原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共同财产推断。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同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向女方予以适当倾斜。另外,在中国律师费及诉讼费用都较低。

    赵***

    2018-03-19 18: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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