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
甲为方便购药和顺便探亲而暂住亲戚家(A地),居住超过一年。A地是否成为甲的经常居住地?若此时有人要起诉甲,A地是否为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甲为方便购药和顺便探亲而暂住亲戚家A地”很显然,甲是主要是为了为了治病才暂住于亲戚家的,不符合本规定。所以,要起诉甲,A地不是甲在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起诉A仍然要到甲原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应该是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管辖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A地也可以视为甲的住所地,此地法院有管辖权
可以的 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你所说的甲是为了购买药物和探亲的便利而居住一年以上不属于法律规定除外的情形。所以,我认为可以作为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
答:诉讼中经常用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词语, 两词看似相似,实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 ...详情>>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答:非常正常,而且是很好,对胎儿是很好的,因为胎盘成熟是指胎盘老化,对胎儿的营养吸收有障碍,现在还是0级,那就证明你的胎盘很年轻,很好啊,我也是25周,也是0级,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