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使用禁止义务有哪些?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使用禁止义务有哪些?
(一)保管人未违反使用禁止义务而使用时的责任 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应认为债务人既经债权人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标的物,自应减轻债务人之责任,故此时之第三人应视为'利用代用人'而非利用辅助人。债务人应于选任或监督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时,始负责任。
” (二)保管人违反使用禁止义务的责任 若保管人违反此项义务,擅自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对此,《合同法》第372条未设明文。要解决这一问题需事先究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即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时,该第三人是否是利用辅助人? 利用辅助人是债务人有对标的物加以利用之权能,而使第三人加以利用,该第三人即为利用辅助人。
在保管中,保管人无利用标的物的权能而使第三人利用该标的物,其本身具有过错,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向寄存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债务人本身有利用标的物的权能,然未经债权人同意而使第三人利用的,如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而将标的物出借给第三人使用,亦应作相同处理。
因此,该使用保管物的第三人并非利用辅助人。 我认为,当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因保管人自身并无使用标的物的权能,其使自己或第三人使用标的物,显然构成债务不履行,从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详言之: 第一,报酬给付责任。
无论是保管人自己还是其使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均应由保管人向寄托人支付相当的报酬以资补偿。报酬为使用保管物的代价,其数额可比照租金的标准计算。保管物为金钱的,保管人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当保管人自己使用保管物时,保管人除应依该条支付报酬外,其行为还可构成不当得利,此际,寄存人的报酬给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请求权竞合,寄存人可择一行使。
当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时,其行为亦构成不当得利,所获利益为保管物的使用利益,其对寄存人负有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与保管人所负有的报酬给付义务具有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第二,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人或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导致保管物损害的,还应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际,保管人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无论保管人或第三人违法使用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损害的发生与违法使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便该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保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保管人若能证明纵然不使用保管物仍不免发生损害的,则由于损害与违法使用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保管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保管人违法使用保管物并因过错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的违反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寄存人可择一行使;当第三人违法使用保管物而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该第三人行为可构成侵权行为,寄存人得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保管人的责任与该第三人的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另一人的责任因其中一人承担责任而归于消灭。
”该条确立了保管人的使用禁止义务。保管是保存行为,乃占有保管物加以保护,并维持其原状,不包括对保管物的利用与改良。 。
答: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为此,保管人应: (一)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咨询: 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姐是同母异父,她的生父去世后,母亲...
答: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问...详情>>
问:关于早泄问题(急)我和女朋友都是处女和处男。我们年龄也不小了,最近我们同居了。但...
答: 新婚燕尔,不亦乐乎。但有的新郎却有说不出的烦恼,就是每当性生活时,刚刚接触妻子性器官,或阴茎刚进入阴道,就会过早地发生射精,这种现象称为新婚早泄。 新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