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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单位工作十五年,由于种种事情想离开,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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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单位工作十五年,由于种种事情想离开,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工作15年,到07年公司才给上保险,前期的是否能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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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0 07:24:04
  •   1、如果是你自己“由于种种事情想离开”,是不能得到补偿的,并且必须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单位。适用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单位辞退你,则是有补偿的,也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你。适用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补偿的标准是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能否得到补偿,请用第四十六条衡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这事如果说是向社保部门投诉,前期的保险可以补,但要按日千分之二交滞纳金,如果是单位造成的,应当由单位承担。

    但如果是劳动仲裁,由于时效限制,一年前的超过了仲裁时效,是不能支持的。
      

    赵***

    2018-01-10 07: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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