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已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借口逼迫员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补偿金合法吗
单位已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借口逼迫员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补偿金合法吗
肯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需要向他提出更换工作岗位,要有书面材料作为证据,可以辞退,但需要给予劳动补偿金。
只有下面情况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为合同法三十九条辞退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单位可以给你一段时间进修,如果还是不能胜任另算
首先,得知道你是否已经办理离职手续了,如果逼迫你写的离职报告,你还写了,还是因为个人原因的,那么基本就别琢磨补偿金的事情了,如果还没有写离职报告的话,那么你可以和辞退你的部门去谈离职的原因,录个音,到劳动监察告就能顺利拿到补偿金。
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这个问题相对复杂了,看招录时的条件,招录到单位工作多久,是否进行过岗位必要的培训,怎么确认你工作不适应等等都要有证据才能做出结论。
答:劳动部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未经协商,擅自...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