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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以何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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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以何地为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
所在地不一致,工伤待遇以何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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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4 07:07:18
  •   
    2006年1月30日,谭先生被某高速公路S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招收为工人,安 排在当地大桥工地木工组工作,具体工种是撤装内外钢模板,系高空作业,实行计 件工资制,未签订劳动合同,领工资时本人也不签名。
    2006年7月22日谭先生在劳动中受伤,当时被送往当地中心医院抢救治疗, 至2007年2月15日出院,共住院208天。
      出院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双侧耻骨 上下支粉碎性骨折、双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髋关节后脱位、双侧腋神经、右正 中、尺神经损伤等(已行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置骨内固定术等);建议骨折愈合后 需再手术取内固定物。2007年1月31日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07年6月15日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工伤等级为6级伤残。
      谭先生向 被告施工项目部协商赔偿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赔偿 其损失336593元。 某高速公路是某交通建设集团承建的项目工程,集团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与 工伤发生地不一致,在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对此产生了争议。集团公司认为,公司 的住所地在北京,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具体的标准应当参照北京来确定。
      而当事 人谭先生认为,工伤发生地在重庆,理应以重庆当地的标准做参照。 经仲裁,双方不服,又上诉至法院,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应当以工伤 发生地的标准确定具体的数额,由某交通建设集团支付谭先生各种待遇21万 余元。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用人单位住所地与工 伤发生地不一致时,用人单位要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但应以何地为 标准? 根据2016年3月28日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第5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信息时间,工 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所以,此案中用人单位承担《工 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责任,应以重庆市工作保险标准承担责任。

    l***

    2018-04-14 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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