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交付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这个“诉讼时效”问题很有趣,也很经典。
百度知道上之前有不少类似的提问,而回答的人很多也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不动产的交付,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基于债权的请求权:例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要求对方交付不动产。
一种是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例如,所有权人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交付房屋。
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处于暂不明确的状态。
我个人认为,不动产的物权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如果你是因为与开发商或者产权人签订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不动产交付,那是适用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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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先来复习一下“诉讼时效”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合理,目前暂时明确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物权一般被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为:
一、物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法理原理是,如果是物权受到侵害,那么将会持续不断发生新的侵害,比如,房屋被非法占有,每一天的非法占有将侵害权利人的当天权利(这里用“天”是举例,实际上是即时发生新的侵害),权利人随时可以起算新的“诉讼时效”,所以将“诉讼时效”应用在物权上,就失去其意义了。
二、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因为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物权长期不行使,一般不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以及特殊动产 车辆船舶等)以登记为要件(当然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尚有争议)。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于200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充1:注意,以上规定的是“可以对债权请求权”,并没有完全否认对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物权请求权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论较大,故该司法解释未予规定。
)(补充2:最高法院进行释法,居然用了“债权请求权”这样的专业术语,建议最高法院能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债权请求权,因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不仅仅是给教授们看的,更是给百姓看的。)
注意的是: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一条所说得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请求权,而不是所有权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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