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法律制度如何适用?
诉讼时效法律制度如何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民法上属于强制性规范。正因为如此,民事主体既无权自行协议取消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变更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计算方法。只有司法机关——即在法律的授权下的法院,才可以对诉讼时效作出是否中止、中断、延长的认定。另外,我们法院和代表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也一定要按照这一强制性规范去主动审查和适用而不是被动审查和适用诉讼时效,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确认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切忌随意性。
也就是说无论案件当事人是否了解时效的规定,或是否提出时效抗辩,承办案件的法官均应依职权调查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原告的请求和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且时效期间已届满,又没有应予保护和延长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就应判决对其权利不予保护。再者,严格适用诉讼时效。
这是由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决定的。否则就不能达到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就不能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背离了设立时效制度的法律本意。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就适用什么样的时效制度,对此争议颇少。
但在个别法官主审的个别案件中也时有错乱。因此,亦有必要明晰。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调整财产关系的需要而形成和存在的,因而一般来讲,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涉及财产关系而引发的诉讼,均应予适用。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则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另外,由于特别诉讼时效大多只在一些特别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因此,特别诉讼时效在适用效力上应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某些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在时效制度上的体现。
答: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民法上属于强制性规范。正因为如此,民事主体既无权自行协议取消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变更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计算方法。只有司法机关——即在法律的授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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